【案情简介】
员工江某于2011年7月8日入职某公司,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江某发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增加了附件,附件内容即要求员工必须签署系员工本人的原因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并承诺不追究单位补缴社保的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
按照《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书面声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因此,这部分合同内容是无效的。
本案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规规定的,签订这种声明也是无效的。关键问题是法院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是无效的,有的判决是有效的,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劳动者如担心不签署声明会失去工作,签署声明时必须有一条承受后果的底线。
法律链接: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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